让检查对象在限期内提供资料,可通过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实现,但企业若向检查人员提供了虚假资料,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则应向其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因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具有责令检查对象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意思。
“叮~”,正在审卷的审理科副科长王妮收到一条微信:“王姐,我准备发个《税务事项通知书》让纳税人提供材料,但出文书时有些问题拿不准,求助!”
来信的是走上检查岗位不久的85后马丽。马丽性格风风火火,但善于把握业务细节,她在一个简单的程序处理中遇到了什么问题?王妮正寻思着,马丽已到眼前。“姐,这是个来函确认虚开案件,资金支付证据为承兑汇票复印件,承兑汇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签章显示,该单位确实将款项付给了开票方。但因货物流有些疑问,我们去银行查找这张汇票的原件,发现原件与检查对象提供的复印件不一致,原件中没有检查对象的签章,复印件是伪造的,银行提供了证据。询问检查对象,得到的答复是经手人已离职,这份票据可能有假,但企业确实支付了相应款项,有证据。我们让其提供证据,但1个多月过去了,对方一直推脱。我看规范上写着可以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让检查对象在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但这个限期该写多长时间?”马丽几乎是一口气说了事情的大概。
“企业在被检查中提供了虚假资料,你没考虑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被这么一问,马丽有些懵:“这也是让检查对象在限期内提供资料吧,两个文书是不是都可以?”
“只从提供资料的角度看,两个文书确实都可以实现这个目的。但是两个文书的核心不同在于,《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具有责令检查对象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意思,纳税人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本身就属于税收征管法中第七十条规定的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同时应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参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综合确定是否对纳税人处罚并确定处罚金额。” 王妮回答。
“如果企业在限期内不提供资料,我就可以对其处罚了?”马丽追问。
“不一定。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其实可以理解成有行政处罚就需要责令改正。但根据规定的不同,有几种搭配:责令改正同时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可以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处罚。如果是第二种情况,一般会规定当场或限期改正了就不予以处罚,限期未改正予以处罚。”
王科长话音刚落,马丽马上质疑:“对偷税行为,我们通常只是处罚,不记得有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呀。”
“责令改正的目的就是让检查对象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我们对事后发现的偷税违法行为已经无法让其停止,只能纠正这种违法结果。我们其实是通过税务处理方式实现这个目的的,因而你就不会在税收征管法中看到税务机关对偷税行为处罚的同时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了。”
这个解释让马丽顿悟:“明白了,根据有关规定,这户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阻挠检查属于违法行为,我们应当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而非《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可以处罚。”
刚抬脚要走,马丽又停了下来,一拍脑门说:“王姐,您还没告诉我让检查对象在多久期限内提供资料呢。”
王科长一听笑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一般不超过30日。你可以跟纳税人沟通下,视取得资料的难易程度取个合理期限,实践中一周到一个月都有。”“这户企业通过协商恐怕难以实现。”马丽有些为难。
王科长想了想说:“这应该是个执法程序是否合理适当的问题,只要能保护纳税人陈述申辩及举证权利,就不会存在重大程序违法的风险。而且该纳税人需要提供的是资金支付资料,属于会计账簿资料,就算补充一般也不会涉及第三方取得,应该不用太长时间。如果你还是觉得不踏实,可以参考下这个。”
她随即递给马丽一份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的文件,说“这是今年5月1日生效的民诉证据新规,其中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六条对举证期限作了详细规定,一般一审普通案件不得少于15天,提供新证据的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天,简易程序不超过15天,小额诉讼不超过7天。该文件同时规定了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以及根据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等制度。作为税务执法机关,我们不能直接引用这些规定,但可借鉴有关确定合理期限的思路。我认为只要把握好这些方面,应不会有重大程序违法风险。”
“好的,我回去就按这个思路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还有,如果纳税人过了期限还不提供资料,我们就可以按规定对其处罚了吧?”马丽思路越来越清晰。
“按现在的裁量基准基本可以这样确定,但处罚只是手段,目的还是获得相关证据,继而对检查对象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进行定性处理或处罚。后面的路还长,必要时还要用到强制措施或按程序申请查询相关银行账户等手段,不能只是等纳税人提供资料。”王科长不仅回答了马丽的问题,而且做了进一步提示。
“知道了,后续还得跟上。”说完马丽匆匆离去。
小结: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保证行政法律实施、维护法律秩序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维持法定秩序或状态还需辅以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如果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不足以恢复原状,行政机关还可以使用其他执法权限。对于稽查机关的权力,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稽查工作规程中都有规定,内容多但不细致,实际运用时检查人员需遵循法理细致分辨,既保证纳税人合法权益又保证执法高效有力。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职律师)
作者:杨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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