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1、真实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书面合同不一定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四十四、一百四十六条、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从正反两方面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包含签订合同)有效和无效的情况。比如,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效,即使签名是真实的。
2、对自然人而言,签字、加盖私章或者按指印如都由其自身完成,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三者具有同等效力,其所签合同有效。相反,若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如在其醉酒后被人偷按了指印,合同无效。
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加盖伪造公章的合同是成立的,如无无效事由,合同即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第41条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在合同书上加盖公司公章的法律意义。盖公章的法律意义是:盖章之人所为的是职务行为,即其是代表或代理公司作出意思表示。但章有真假之分,人也有有权无权之别,不可简单根据加盖公章这一事实就认定公章显示的公司就是合同当事人,关键要看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盖章之人为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理人的,即便其未在合同上盖章甚至盖的是假章,只要其在合同书上的签字是真实的,或能够证明该假章是其自己加盖或同意他人加盖的,仍应作为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反之,盖章之人如无代表权或超越代理权的,则即便加盖的是真公章,该合同仍然可能会因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而最终归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