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签署方式而言,我国具有这样的习惯,即自然人或公司作为主体签字时,通常都需要盖章。“公章”作为公司意志的体现,是公司对内管理和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价值不可小觑。
常见的企业印章有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采购专用章等。种类如此丰富的印章,让人使用时难免会有些疑惑:公司印章到底归谁管?一个公司能否有多个印章?印章被抢、被盗怎么办?作废印章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签名、盖章、摁手印哪个最有用?带着这些问题,法报君采访了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海青律师,准备好小板凳,“公章”法律问题讲堂开课啦!
01公司印章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应该是谁?
我国法律未规定印章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属于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等方式明确管理者,并制定使用办法。由于公司经营活动中通常都离不开印章,因此一般来说印章由公司的管理层掌握,依据一定的流程来使用。
02一个公司可以有多个相同的印章吗?
公司印章分为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不同种类。这些印章除了合同章有时可以刻制多枚,并通过标号等方式区分。其他印章一般刻制一枚。对此,并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但有些地方的行政规章,或者公安机关公章备案的具体做法如此。
03在什么情形下公司印章才能够作废?谁有权声明印章作废?
公司印章作废主要包括印章损毁、遗失、被盗、被抢等情形。实践中比较有争议的是发生公司内部争议,股东、法定代表人等拿走印章,是否属于遗失等情形,对此尚未形成一致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印章脱离公司控制就属于遗失,另一种观点认为,遗失应作严格解释,因公司内部纠纷导致印章被股东等拿走并不属于遗失,这个问题还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
一般而言,印章损毁、遗失、被盗、被抢情况下,公司可以登报声明作废印章,而在发生公司内部争议时,则需要判断声明印章作废的主体能否代表公司意志,不过遇到这种情况,公安机关通常不认可作废声明,也不受理补刻的申请。
04公司印章损坏、遗失或被盗后,采用非法定程序自制的印章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现实当中,很多企业私自刻制印章的情况并不少见。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会纪要》”)第41条指出,如果盖章之人具有权限,则事后不能以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
印章作为代表公司的工具,在公司对外签署文件使用的时候,只能由具体的人来加盖。在接受对方盖章时,通常并不能审查或核对章的真伪。当你相信印章时,事实上是相信盖章之人具有权限。
因此,在签约时,重要的是要求盖章之人同时签字,并且注意综合判断盖章之人的权限。
05个人抢夺公司印章,能否构成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个人抢夺公司公章,不会构成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因为该罪名规范保护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印章,公司印章不在条文规范的范围。
更值得探讨的是抢夺公司印章是否会构成抢夺罪,通常抢夺公司公章的事情发生在公司内部人之间,本身可能对印章就享有一定的管理权限,另外因为公章本身没有价值,只是作为公司对外表达意志的工具,因此一般也不认为构成抢夺罪。
06日常生活中,签名、盖章、摁手印有什么区别,哪种方式才是合法有效的?
亲笔签名、盖章、摁手印都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有效的签名方式。签名的基础功能是证明作用,在证明作用方面,签名比盖章更为直接,签名只能自己亲为,但盖章却有可能他人加盖。因此,应当更加重视亲笔签名的作用。
听完律师的这些回答,大家关于公司印章的相关疑惑是否得以解答?总之,生活中,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在涉及到与印章有关的相关活动中,都要从法律的角度警惕用印风险,防止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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