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商事交易中,书面合同是最主要的订立形式,且其成立是以合同各方签名、盖章为要件,一旦在签字或盖章环节上出现瑕疵,有可能从根本上影响到合约的效力,由此,做好签名、盖章环节的风险识别和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一、签章人的主体适格
签章行为的实施者是否具备合约签订的权限,是关系到合同是否成立的基本因素。
一般情况下,合同在特定主体之间的成立,主要还是依靠有权代表、代理人的当面亲笔签名。当有距离限制或其他因素导致无法当面签署时,需要针对不同的签署主体进行审慎处理。
1、由法定代表人签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第10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在重大合同签约前,可以要求签约对方授权我方查询其工商登记档案,我方可以持授权书查询、复制相关签字、印章式样,作为签约过程中验证对方签字盖章真实性的基础材料。
2、由代理人签章
持有公司出具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尽量做到委托书进行公证,可以在委托书记载的权限范围内实施签名盖章事项。
二、盖章的规范
1、用印
企业内部印章的种类多样,尤其是集团公司或机构庞大的公司内部除了有公章、财务章等还会有一些部门章、项目章等。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对印章的类型、规格、式样做出了概括性的规定。该文件第22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由此可见,业务专用章与正式公章是被区别对待的。
2、加盖
为了防止空白纸张用印后,被人套印上其他内容或篡改日期,在印章加盖时,需要骑缝加盖,且在最后一页签名和日期上加盖。
三、特殊事项的文件核查
在签订特殊事项合同时,因根据法律规定,有可能因为签约方公司内部的合规流程影响到合约的效力或者履行困难,因此此类合同签订前还是需要合约向对方予以提供相应的文件予以备查。例如,担保合同中担保方是公司,那么需要提供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以便确定其内部决议的合法性。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司法裁判要点
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刻意制造两套甚至多套公章,签订合同时用假章,发生纠纷后以加盖假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
根据《九民纪要》的审判思路,章有真假之分,人也有有权无权之别,不可简单根据加盖公章这一事实就认定公章显示的公司就是合同当事人,关键要看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具体适用,参加如下:
1、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公章的行为(非公司对外担保合同),表明其实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由法人承担相应后果;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
1)公司依照《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程序为他人提供担保且不具有其他合同无效情形的,认定担保合同有效。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人员等行为人未按《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但符合《合同法》第50条、第49条的规定或者公司事后予以追认的,应认定该担保行为有效。
3)依法不构成表见代表、表见代理或者公司不予追认的,应认定该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
3、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加公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