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抑制、隔离、冷却、窒息。
2干粉灭火剂的类型(1)BC(普通)干粉灭火剂扑救 B 类、C 类、E 类火灾。基料:碳酸氢钠。 (2)ABC(多用途)干粉灭火剂扑救 A 类、B 类、C 类、E 类火灾。基料:磷酸盐。(3)专用干粉灭火剂扑救 D类火灾。有:①石墨类;②氯化钠类;③碳酸氢钠类。
3干粉灭火剂的兼容性问题(1)BC 类与 ABC类干粉不能兼容。
( 2)BC类干粉与蛋白泡沫或者化学泡沫不兼容。因为干粉对蛋白泡沫和一般合成泡沫有较大 的破坏作用。
4干粉灭火系统的一般规定3.1.2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 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2)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 1200Pa。
3.1.3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 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
( 2)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 3)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 150mm。3.1.4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 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3.1.6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3.1.7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 8 个。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 过 5 个时,或者在喷放后 48h 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 系统设计的储存量。备用干粉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并能与主用干粉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5全淹没干粉灭火系统的专属规定(1)全淹没灭火系统的灭火剂设计浓度不得小于 0.65kg/m3。
( 2)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 30s。
( 3)防护区应设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 2/3。
6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的专属规定(1)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 30s;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 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 60s。
( 2)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 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②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③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 15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