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1、干粉灭火系统可分为全淹没、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01、扑救封闭空间的火灾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
02、扑救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2、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01、喷放干粉时不能自行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得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02、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小时,吊顶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小时。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3、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01、保护对象周围空气流速不应大于2m/s,必要时采取挡风措施
02、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03、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4、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5、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宜采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
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6、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7、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保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当防护区和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时,或在喷放后48h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灭火剂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存储量。备用干粉存储容器与系统管网连接,并能与主用干粉存储容器切换使用
二、全淹没灭火系统
1、全淹没灭火系统的灭火剂设计浓度不得小于0.65kg/m³
2、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放时间不应大于30s
3、防护区应设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
三、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1、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
01、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平面时,宜采用面积法
02、当采用面积法不能做到使使所有表面完全覆盖时,应采用体积法
2、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放时间不应小于30s,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放时间不应小于60s
四、储存装置
1、储存装置布置应方便检查和维护,应避免阳光直射。其环境温度应为-20--50℃
2、专用储存装置间的设置条件:(储存装置宜设置在专用的储存装置间内)
01、应靠近防护区,出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通道
02、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03、宜保持干燥和良好通风,并应设应急照明
3、喷头单孔直径不得小于6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