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整理于2018年下半年,后新《公务员法》出台和基本解决执行难任务告一段落,2019年3月份文章首发在执行员公众号中,再重读并完善,看看情况发生了什么变化。
领导告诉我们只有耕坏的犁,没有累死的人。
老百姓一纸诉状到法院不是为了一个判决书几页纸,而是真真正正拿到手中的钱,实实在在解决自己的难题,所以执行工作作为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显得尤为重要。案多人少、新情况旧办法、新系统旧操作,人来人往,一茬又一茬,不变的是执行干警的辛苦。
取消双休、节假、休假,工作不分上下班、不分白昼的同时,至少有三个问题要探讨一下:
一、执行干警加班与解决执行难的关系
案多人少是现状,是编制欠缺问题,也是金融类借贷案件猛涨,执行人员老化问题,更是信息化改革期适应难、转变意识难、突破瓶颈难问题。所以全国上下特别是基层法院除了加班加点,更是紧急借调业务庭室骨干火速支援执行局,执行局长带头加班,院长亲自坐镇指挥中心,就像执行利剑,越磨越利,直指执行难。
毫无疑问,有些法院上述问题存在之大,足以大到加班也不见得能真正解决执行难,但是不加班,肯定解决不了执行难。
执行难与送达难号称法律界难以逾越的两座大山,是山总会有顶点,有顶点总可以逾越,只要不是擎天柱,一柱到天,没有缝隙,那就难能有翻越之说,只有距离最高点越来越近的尝试。
那么除了加班怎么才能离翻越执行难这座大山越来越近呢?其实第三方评估细则给了我们很多答案。
1、真正重视法院执行工作,给予执行局更多司法资源。
大多基层法院认为执行工作没有任何法律基础的人都能胜任,或者说执行工作跟法律毫不相干,所以很多被其他业务部门淘汰的人进入执行局,或者领导司机、被安排进来非法律专业人员,或者临时人员都会涌入执行局,带来的不是执行团队力量的强大,而是消极的执行圈,一个比一个懒散,争相下乡溜达拖延时间。而真正招录的法律精英被调入审判部门。这是一种怪现象,也是一种乱象,更是一种误解,执行工作不见得比审判轻松,而且执行程序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是方方面面、千奇百怪,没有足够法律功底和实践经验也难以解决。
部分法院设备简陋,比如听一个朋友说,电脑用了十几年,换了多个承办法官,开机都需要十来分钟;执法记录仪从来都是充满电,下次开机的时候都是没电的,录十分钟内存就满了;执行统一服装参差不齐,好端端长裤穿成了九分裤、七分裤等等,可能朋友只是简单的抱怨,不过执行局设备跟不上,司法资源奇缺,那么只靠加班去解决执行难并不明智。
2、继续推行执行信息和化无纸化办公,改进执行系统平台,以高效、便捷、合法为原则。
自从执行流程管理系统上线以来,难倒了不少老同志,一些年轻人,甚至是电脑高手有时也会抓耳挠腮,不知如何下手。不过信息化改革阵痛期难免,节点流程、电子卷宗以及网络查控系统都是执行工作信息化令人称赞的杰作,给执行干警带来了不少便利,尽管会有各种督办,以及扫描的苛刻要求,但是毫无疑问,执行流程系统对执行工作特别是解决执行难是一个质的突破。比如以前要跑到银行查冻扣,现在基本上能够做到敲击一下键盘就能实施控制,很方便快捷,节约了司法资源,缩短了财产控制时间,是执行工作的一大进步。
通过一个个的节点期限要求去督促执行法官采取措施,监督执行法官的工作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创举,但是不乏有矫枉过正之嫌,比如终本案件,冻结一个账户,几十块钱,后无财产而终本。再后来查询该账户进账几十万元,足以案件执行完毕,但是系统内设要求结案后无法实施扣划,而该账户有其他法院轮候冻结,立执行恢复案件再冻结的话会轮到第三第四或者更靠后的位置;不立执行恢复案件的话,直接去银行扣划,银行说法院网络冻结。无法扣划,需要先解冻;需要解冻的话,别的法院轮到了第一位,这个案件又没法扣划了。这样一来眼看着账户有钱,而且该案件首冻结,却无法扣划。对于部分案件欠缺人性化考量,可能开发系统的公司并不直接接触执行案件,在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层层反馈到上头又常常得不到后台运维人员的理解,经常以领导要去如此答复,确有不通融之处。再如案款发放环节,领款人不小心选错了,无法修改,给管理人员打电话至少得大半个小时才能打进去,得到的回复就是没法修改,除非向层层报告到省院,填各种表格,多个领导签字,等邮寄到运维处时案件已经拖了半个月了,本是为了高效快捷的系统却因为冗长的规则使得变得缓慢起来。当然不出错是最好的,但是人员流进流出量大的法院,难免有新手操作,失误在所难免。
3、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健全和完善强制执行程序。
部分案件悬而未决或者成为超期、长期案件,部分原因在于法律规定的缺失,没有相应的法条可依。
例如之前司法拍卖经历一拍、二拍和变卖均流拍之后,申请人不愿意以物抵债,但是申请人的一个朋友表示愿意买,当然不能收钱后直接裁定过户给这位朋友,能否再次组织拍卖没有明确规定。《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流拍、变卖不成交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其他措施”的表述似乎说明该例外性规定并不能理解为就可以再次组织拍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是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如何保障?于是申请人提出异议、驳回异议、申请复议、复议驳回,到处上访,案件无休止的进行中。假如法律有明确规定变卖流拍后,符合重新拍卖条件的可以重新组织拍卖,那有人愿意买,案件也能执行完毕,本就是符合三方意愿的事情,到头来因为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案件迟迟无法执行完毕。
好在2019年12月16日最高院颁布《 最高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9.适当增加财产变卖程序适用情形。要在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变价财产实际情况、是否损害执行债权人、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适当采取直接变卖或强制变卖等措施。
(1)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变卖查封财产清偿债务的,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其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变卖。变卖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实际情况、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2)被执行人申请对查封财产不经拍卖直接变卖的,经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变卖款足以清偿所有执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直接变卖。
(3)被执行人认为网络询价或评估价过低,申请以不低于网络询价或评估价自行变卖查封财产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存在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低价处置财产情形的,可以监督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变卖。
(4)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
(5)网络司法拍卖第二次流拍后,被执行人提出以流拍价融资的,人民法院应结合拍卖财产基本情况、流拍价与市场价差异程度以及融资期限等因素,酌情予以考虑。准许融资的,暂不启动以物抵债或强制变卖程序。
被执行人依照9(3)规定申请自行变卖,经人民法院准许后,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的,不予受理;被执行人就网络询价或评估价提起异议后,又依照9(3)规定申请自行变卖的,不应准许。上述意见至少解决了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可以准许的情形,但是在适用中执行法官有两点顾虑,一个是前提综合考虑变价财产实际情况、是否损害执行债权人、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这个怎么认定的问题;一个是意见的法律效力,司法解释包括解释、规定、批复、决定四种,所以意见不是司法解释,仅仅是司法指导文件,那么在过户裁定中不能直接引用,那过户裁定如何出具的问题。
听说强制执行法案草案已过多审,加班的执行干警都翘首以待。
综上,执行干警加班与解决执行难有关系,但非“如果不---就不---”的零和游戏。
二、执行干警加班补贴如何保障
执行干警加班到底能不能发补助,能的话发多少,不能的话如何给予补偿,这是很多法院领导头疼的一个问题。如今公务员清理规范津补贴,部分省份取消绩效考核奖,带来的可
不仅仅是收入的锐减。
很多执行干警面临的是没有自由时间,在没有一点点时间陪家人的情况下,也没存住钱,不是加班吃夜宵就是累出一身毛病医院大笔开销。话说回来这也不是领导愿意看到的结局,不是领导不好,是规定没法多发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的通知》
人社部(201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保障厅(局)、财政厅(局、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日之外加班补贴执行范围,限于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除了司法警察以外,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且公务员工资制度人员。
二、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是指在一周工作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对一周工作不满5个工作日而在正常休息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发放补贴。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国、脱产学习培训以及参加会议占用正常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视为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
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的标准,每加班1个小时补贴10元。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按加班的实际数计算,按月发放,发放加班补贴的小时数,每月不超过30个小时。
根据上述加班发放补贴的通知,每个月最多发放加班补贴300元,1天合10元钱,可能在部分地区,10元钱并不能真正达到晚饭吃饱的程度。
某省人社厅和财政厅联合发文,关于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为体现向基层一线倾斜,县级加班补贴达1350元。
但不是每个省份都会出台类似的文件。如果没有相应的文件出台,发了看似超标的加班费又强制要求退还也不稀奇。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法官的休息权和休假权,认真落实年度休假等制度,切实保障法官必要的休假时间,并将法官休假落实情况纳入各部门绩效考评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阻碍法官休假”、“不得强制要求法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如上文所说,因为执行工作的数量大、难度大、程序多、节点多,执行干警不得不加班才能完成任务,或者加班也完不成,真正拼命的执行干警往往是既“流血”又“流泪”,大家中间流传着这么一句话“操着卖白粉的心,拿着卖白菜的钱”。各种形式的激励机制急需出台,往往鞭策的是不自觉的人,但是同时也是对自觉同志的一种安慰。
加班补贴问题并不关系到执行难解决程度,但至少是对拼命在执行一线执行干警的认可。
三、执行干警加班与自愿加班问题
工作没有完成,不得不加班,是否属于自愿加班还是一个问号。
很多法院执行干警没有周六周天、更没有休假,早上要求6点之前开始工作,晚上要求9点之前不能下班,甚至不要求请假,每周执行行动,半夜出击拘传老赖的话可能半夜两点就得起床或者是彻夜不眠也是常见。
其实事到如今很多执行局的同志已经不在乎加不加班了,似乎生活也不存在星期几的问题了,每天只有工作一个目标,有的舍弃陪父母、妻子孩子、朋友;有的放弃健身、兴趣班、业余活动;有的有家难回,过家门而不入;有的因此造成家庭隔阂或者大龄剩女大龄剩男;有的甚至累倒在工作岗位上再也掀不开执行卷宗了。
其实“自愿加班”本就是一个悖论,加班说明任务没有完成,在领导看来不是一个讲究效率、懂技巧的好同志,也许本就是不得不的程度。不过很多还是一如既往地宣传加班工作,形成一种“以加班为荣,不加班不行”的风潮。更多的重点应该放在为什么工作时间没法及时完成,而是要加班才能完成,问题出在哪里,如何解决才是根本。
凌晨一点开车接住加完班的朋友,朋友感慨道:当下,执行案件和执行工作应当讲究两个“效”字,一个是效率,一个是质效,而不是一味地强调加班和自愿加班问题。
深表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