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选举的历史表明,在旧宪法下生活的代价是高昂的,最高法院不情愿地不公平地执行宪法。
与许多其他先进民主国家的宪法不同,美国宪法不包含肯定的投票权。我们没有像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的第三节,提供“加拿大每一个公民有权投票选举下议院成员或立法议会和合格的会员在那里,”或者像第三十八条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基本法律,它提供了在联邦议院选举时,“任何18岁获得的人有权投票。”
当我们进入又一个令人担忧的选举季节时,很容易忽略我们在美国的投票和选举中遇到的许多问题都可以追溯到这一根本的宪法缺陷。除非我们修改宪法,否则我们的问题只会变得更糟。
制宪者对全民投票持怀疑态度。最初的美国宪法只规定了众议院的选举,而没有参议院或总统的选举,这就把众议院选举的选民资格留给了各州。后来的修正案以否定的方式规定了投票保护:如果要举行选举,一个州不得基于种族(第15修正案)、性别(第19修正案)或18至20岁的身份(第26修正案)进行歧视。
在美国,投票权的扩大大多来自宪法修正案和国会行动,而不是来自法院。事实上,举一个最近的例子,在布什诉戈尔案中,最高法院重申,宪法不保证公民投票选举总统的权利,并确认各州可以在未来的选举中收回直接任命总统选举人的权力。
有些人错误地认为最高法院是投票权的广泛保护者,将其扩展到宪法文本之外。先来看看赫伯特·n·卡灵顿中士的案例,他是少数几个被法院保护投票权的幸运儿之一。1946年,18岁的他在家乡阿拉巴马州参军。1962年,当他被调到新墨西哥州的白沙时,他和家人搬到了附近的埃尔帕索。然而,当他试图在德克萨斯州的共和党初选中登记投票时,他惊讶地发现自己没有资格。州宪法禁止在参军前不是德克萨斯州居民的军人在那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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